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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
中華民國101年高雄市理事長盃劍道錦標賽 成績
社會大專高中組得分賽:季軍 正心劍道館:黃聖修.潘 璜.鄭鈞元.
國中男子團體得分賽:冠軍 獅甲國中C隊:陳秉樟.呂信泓.高國勛.陳柏政
國中男子團體得分賽:亞軍 獅甲國中B隊:黃少宏.周洋任.陳顥瑀.
國中女子團體得分賽:冠軍 獅甲國中A隊:李紀愉.高子琳.余 讓.
國中女子團體得分賽:季軍 獅甲國中B隊:徐台琳.陳佩珊.李宜珊.
國小高年級組得分賽:季軍 正心館A隊:劉家銘.方學鋐.孫 磊.
國小低年級組得分賽:亞軍 正心館A隊:柯振龍.張興祥.林昱誠.呂信瑀
國小低年級組得分賽:季軍 正心館B隊:吳建霖.王冠中.林晉毅.
國小低年級組得分賽:殿軍 正心館D隊:陳宥欣.張君萍.盧怡靜.
個人賽:
高中男子 個人賽:殿 軍 潘 璜.
國中男子 個人賽:殿 軍 石崇池.
國中女子 個人賽:季 軍 李紀愉.
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亞 軍 王冠中.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季 軍 陳廷維.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殿 軍 柯振龍.
中華民國101年高雄市理事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目 的:為發展全民體育,培養優秀選手,提高劍道運動水準,並以劍道理念導正社會風氣,
俾能強國強民為目的。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劍道協會、鳳山劍道協會、岡山劍道居合道連盟。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1 日(六)上午8 時30 分~下午16 時30 分。上午8 時集合宣
佈比賽規則。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劍道館(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2 之1 號2 樓)
※如因隊伍人數過多而更改比賽地點,將另行通知。
八、參加資格:
1. 凡本市市民全戶在本市設籍滿3 個月以上,於101 年5 月15 日前設籍者。
2. 經承辦單位邀請之其他縣市優秀選手。
九、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個人賽
(一)團體得分賽:
1. 社會團體組
2. 大專/高中團體組
3. 國中男子團體組
4. 國中女子團體組
5.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四、五、六年級)
6.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三年級(含)以下)
(二)個人賽:
1. 社會/大專男子個人賽
2. 社會/大專女子個人賽
3. 高中男子個人賽
4. 高中女子個人賽
5. 國中男子個人賽
6. 國中女子個人賽
7. 國小高年級(四、五、六年級)男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高年級女子合併)
8. 國小高年級(四、五、六年級)女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高年級男子合併)
9. 國小低年級(三年級(含)以下)男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低年級女子合併)
10. 國小低年級(三年級(含)以下)女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低年級男子合併)
十、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採用單、雙淘汰或循環賽。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五名以內(出賽三人)。
2.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戰不計時勝負一次。
一場分勝負,倘若再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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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賽
1.採計時制,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之。
十二、比賽規則及注意事項:
(一)本比賽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制訂之最新規則。
(二)注意事項:
1.竹劍必須嚴加檢查,並詳加檢查是否有裂痕,以維安全。
2.除非因本會秩序冊作業有誤之外,絕不允許中途插隊比賽。
3.為顧及學童安全,比賽中故意推擠之暴力行為,依規定判處犯規乙次。
4.劍道屬激烈運動,請領隊、教練考量選手健康狀況,因比賽當中所造成之任何傷害,本
會不負賠償責任。
5.為處理臨時爭議事件,團體賽比賽時必須有領隊或教練在場。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1 年6 月29 日(星期五)截止,以電子郵件或紙本報名表之郵戳
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報名表請至 www.kskendo.org.tw 下載。
(二)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民生路81 號 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蔡志猛總幹事收。
(三)電話:0931-938267 蔡志猛總幹事 0931-950406 侯秉昆副總幹事。
(四)E-mail:p6k8h2@yahoo.com.tw 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組每隊1,000 元整,個人賽每人200 元整,含中午便當,請於大會現場報到
時繳交。
(六)保 險: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
十四、抽 籤:民國101 年7 月6 日上午10 時,於高雄市劍道館(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2 之1 號2
樓),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領隊會議:民國101 年7 月20 日上午8 時於高雄市劍道館(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2 之1 號2
樓)舉行。
十六、獎 勵:每組錄取前四名,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七、申 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
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
章並附保證金参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抗議。
十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公佈之。
十九、本計劃陳報高雄市體育處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