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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片:https://picasaweb.google.com/111930331428405488171/10104#

中華民國101年高雄市理事長盃劍道錦標賽  成績

社會大專高中組得分賽:季軍 正心劍道館:黃聖修.潘  璜.鄭鈞元.

國中男子團體得分賽:冠軍 獅甲國中C隊:陳秉樟.呂信泓.高國勛.陳柏政

國中男子團體得分賽:亞軍 獅甲國中B隊:黃少宏.周洋任.陳顥瑀.

國中女子團體得分賽:冠軍 獅甲國中A隊:李紀愉.高子琳.余  讓.

國中女子團體得分賽:季軍 獅甲國中B隊:徐台琳.陳佩珊.李宜珊.

國小高年級組得分賽:季軍 正心館A隊:劉家銘.方學鋐.孫  磊.

國小低年級組得分賽:亞軍 正心館A隊:柯振龍.張興祥.林昱誠.呂信瑀

國小低年級組得分賽:季軍 正心館B隊:吳建霖.王冠中.林晉毅.

國小低年級組得分賽:殿軍 正心館D隊:陳宥欣.張君萍.盧怡靜.

個人賽:

高中男子      個人賽:殿 軍  潘  璜.

國中男子      個人賽:殿 軍  石崇池.

國中女子      個人賽:季 軍  李紀愉.

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亞 軍  王冠中.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季 軍  陳廷維.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殿 軍  柯振龍.

中華民國101年高雄市理事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目 的:為發展全民體育,培養優秀選手,提高劍道運動水準,並以劍道理念導正社會風氣,

 俾能強國強民為目的。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劍道協會、鳳山劍道協會、岡山劍道居合道連盟。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1 日(六)上午8 時30 分~下午16 時30 分。上午8 時集合宣

 佈比賽規則。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劍道館(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2 之1 號2 樓)

※如因隊伍人數過多而更改比賽地點,將另行通知。

 八、參加資格:

1. 凡本市市民全戶在本市設籍滿3 個月以上,於101 年5 月15 日前設籍者。

2. 經承辦單位邀請之其他縣市優秀選手。

 九、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個人賽

 (一)團體得分賽:

1. 社會團體組

2. 大專/高中團體組

3. 國中男子團體組

4. 國中女子團體組

5.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四、五、六年級)

6.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三年級(含)以下)

 (二)個人賽:

1. 社會/大專男子個人賽

2. 社會/大專女子個人賽

3. 高中男子個人賽

4. 高中女子個人賽

5. 國中男子個人賽

6. 國中女子個人賽

7. 國小高年級(四、五、六年級)男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高年級女子合併)

8. 國小高年級(四、五、六年級)女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高年級男子合併)

9. 國小低年級(三年級(含)以下)男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低年級女子合併)

10. 國小低年級(三年級(含)以下)女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低年級男子合併)

 十、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採用單、雙淘汰或循環賽。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五名以內(出賽三人)。

2.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戰不計時勝負一次。

 一場分勝負,倘若再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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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賽

1.採計時制,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之。

 十二、比賽規則及注意事項:

 (一)本比賽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制訂之最新規則。

 (二)注意事項:

1.竹劍必須嚴加檢查,並詳加檢查是否有裂痕,以維安全。

2.除非因本會秩序冊作業有誤之外,絕不允許中途插隊比賽。

3.為顧及學童安全,比賽中故意推擠之暴力行為,依規定判處犯規乙次。

4.劍道屬激烈運動,請領隊、教練考量選手健康狀況,因比賽當中所造成之任何傷害,本

 會不負賠償責任。

5.為處理臨時爭議事件,團體賽比賽時必須有領隊或教練在場。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1 年6 月29 日(星期五)截止,以電子郵件或紙本報名表之郵戳

 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報名表請至 www.kskendo.org.tw 下載。

 (二)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民生路81 號 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蔡志猛總幹事收。

 (三)電話:0931-938267 蔡志猛總幹事 0931-950406 侯秉昆副總幹事。

 (四)E-mail:p6k8h2@yahoo.com.tw 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組每隊1,000 元整,個人賽每人200 元整,含中午便當,請於大會現場報到

 時繳交。

 (六)保 險: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

 十四、抽 籤:民國101 年7 月6 日上午10 時,於高雄市劍道館(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2 之1 號2

樓),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領隊會議:民國101 年7 月20 日上午8 時於高雄市劍道館(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2 之1 號2

樓)舉行。

 十六、獎 勵:每組錄取前四名,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七、申 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

 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

 章並附保證金参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抗議。

 十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公佈之。

 十九、本計劃陳報高雄市體育處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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