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1 年全民運動會劍道競賽技術手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體委全字第110011389號函核准
壹、運動組織: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理事長:吳相羅
秘書長:鄭朝俊
電 話:02-28918640
傳 真:02-28918640
會 址:(112-41)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 108 號
貳、競賽資訊:
一、比賽日期:101 年 11 月 3 日至 11 月 6 日
二、比賽場地:南投縣草屯鎮富功國民小學(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567號)
三、比賽項目(六項):
(一) 男子組:團體得分賽、團體過關賽、個人賽。
(二) 女子組:團體得分賽、團體過關賽、個人賽。
四、比賽日程預定表:
日 期 |
項 目 |
11 月 3 日(星期六) |
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
女子組團體得分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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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4 日(星期日) |
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
女子組團體得分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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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組團體過關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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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組團體過關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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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5 日(星期一) |
男子組團體過關賽 |
女子組團體過關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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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6 日(星期二) |
男子組個人賽 |
女子組個人賽 |
五、參加辦法:
(一)戶籍規定: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其設籍期
間計算以全民會註冊始日(即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以前設籍者)
為準。
(二)年齡規定:年滿 16 歲以上(中華民國 85 年 8 月 6 日以前出生),未滿 20
歲之選手,報名時需於選手保證書上監護人簽名或蓋章。
(三)報名人數:
1.團體賽:每單位各項團體賽報名以 7 人為限,出場比賽 5 人。
2.個人賽:每單位個人賽報名以男女各 2 人為限。
六、報名:依101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條相關
規定辦理 。
七、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劍道比賽規則。
(二)比賽制度:採雙敗淘汰制。
(三)比賽規定:參賽者請自行攜帶竹劍、劍道護具、服裝。
(四)比賽方式:
1.團體得分賽:
(1)出場順序於每場出賽前提出名單。
(2)勝負判定:
a.勝負比賽時間 5 分鐘,採勝負三次賽,三戰二勝者為勝,但比賽
時間終了先得一分者為勝,雙方未分勝負則為平手。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如再相等時,以各隊派選
手代表按計時勝負三次比賽一場分勝負(三戰二勝者為勝),如再相
等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至分出勝負為止。
2.團體過關賽:
(1)出場順序於每場出賽前提出名單。
(2)勝負判定:
a.計時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比賽,敗者淘汰,以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
隊。
b.每場比賽時間五分鐘,時間終了未分勝負時,雙方均需退場,主將戰
時,時間內未分勝負,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至分出勝負為止。
3.個人賽:
(1)比賽以勝負三次,三戰二勝者獲勝。
(2)每場比賽時間 5 分鐘,比賽時間內先勝二次者為勝方。但規定時間屆
滿時勝一次者為勝方。
(3)比賽時間內未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至分出勝負為止。
八、器材設備:(一)競賽場地器材及設備,依據劍道比賽規則辦理。
(二)竹劍: 劍之長短、重量、大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社會組之規
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九、醫務管制:(一)運動禁藥檢測:依101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女性性別檢查:必要時在競賽期間得進行女性性別檢查。
參、管理資訊:
一、競賽管理:在全民運動會籌備委員會指導下,由中華民國劍道 協會及大會競賽組共
同負責各項執行工作,唯計時、紀錄及場地工作人員由舉辦單位負責。
二、技術人員:(一)裁判人員:裁判長由全民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與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會商聘請;裁判員由中華民國劍道協會遴選推薦國家A 級裁判送大會
審查聘任之。
(二)審判委員:審判委員 5 人(含召集人),召集人由中華民國劍道協
會遴派, 委員由全民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與中華民國劍道
協會會商聘請, 其中必須包括舉辦單位至少 1 人。
三、申訴:依101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一
條規定辦理。
四、獎勵:
(一)依101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各項決賽後立即頒獎,接受頒獎者必須穿著代表隊服裝。
(三)男女劍道團體名次之積分換算,比照競賽規程第八條規定辦理。
肆、會議:
一、技術會議:101 年 11 月2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於南投縣縣立富功國民小學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567號)舉行。
二、裁判會議:101 年 11 月2日(星期五)下午3時30分,於南投縣縣立富功國民小學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567號)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