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b12120    

 

活動照片:https://picasaweb.google.com/111930331428405488171/10136#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100學年度第36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

二、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發揚民族精神,並促進文

              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手,予以升學輔導,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五、承辦單位:新竹縣體育會、新竹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新竹縣立新埔國中、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7日(六)、18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八、比賽地點:新竹縣立新埔國中體育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792號)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十、比賽分組:

(一)團體得分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9.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0.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十一、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惟運動成績優良選手選拔限齡:高中限82.9.1,國中限85.9.1以後出生者)。

(二)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0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五)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十二、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三、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四、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

      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a.計時四分鐘(國中、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  

              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

              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

              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

              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  

      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

              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

              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

              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

              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五、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參加大專組: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

      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

      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 280公克以下。

十六、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1年2月20日(星期一)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
(傳真完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E-mail:service@rocka.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六)報名費:團體賽-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

             個人賽-每人400 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報名費可用

             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七、保    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

               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八、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

      手   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

      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十九、抽    籤:101年2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

               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二十、獎    勵:本項比賽之國中組、高中組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

                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一)國中組及高中組錄取名次依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十六個以上取前八名;十四或十五個取前七名;十二或十三個取前六名;十或十一個取前五名;八或九個取前四名;六或七個取前三名;四或五個取前二名;三個以下取第一名,並得依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二)大專組及國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三)辦理本項比賽工作人員,於圓滿達成任務後,由相關單位從優敘獎。

 ◎注意事項: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本(100)學年度符合教育部辦理之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別),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賽。

二十一、領隊會議:101年3月17日(星期六)上午8時於新埔國中體育館舉行。

二十二、申    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

      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三、附    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四)開幕式訂於101年3月17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五)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四、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fg7654 的頭像
    fg7654

    修武劍道館 (原正心劍道館)

    fg765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