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
台南市101年度「丁川」盃劍道錦標賽 成績
國中男子團體得分賽:季軍 獅甲國中B隊:呂信泓.陳秉樟.張家榮.
國中女子團體得分賽:亞軍 獅甲國中B隊:徐台琳.陳佩珊.李宜珊.陳易暄.
國小低年級組得分賽:冠軍 正心館B隊:張興祥.柯振龍.黃嘉楷.
國小低年級組得分賽:季軍 正心館A隊:顏維進.吳建亨.洪瑞佑.
國小低年級組得分賽:殿軍 正心館E隊:李嘉笙.許銘勳.林昱誠.
個人賽:
國中男子 個人賽:冠 軍 陳秉樟
國中女子 個人賽:冠 軍 余 讓
國小高年級組個人賽:季 軍 吳建霖
國小低年級組個人賽:殿 軍 楊峻維
感 謝
國中組指導:陳錦泉先生 (秉樟的爸爸)
高年級指導:吳隆登先生 (建霖的爸爸)
低年級指導:楊晉榮先生 (峻維的爸爸)
昱誠的爸爸贊助:1000元(飲料. 餅乾)
臺南市101年度「丁川」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a.為緬懷(台南縣)劍道之父翁丁川老師,犧牲奉獻傳授劍道四十餘年,特舉辦「丁川」盃劍道比賽,以發揚翁丁川老師熱愛劍道之精神。
b.舉辦「丁川」盃比賽活動,提供學生比賽機會,增進比賽經驗,互相切磋,以提升劍道技術。
二、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劍道委員會。
四、承辦單位:佳里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佳里區公所、佳里區體育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0日(星期日上午8:30時起)。
七、比賽地點:佳里區體育公園羽球館(場地為pu地板)。
(台南市佳里區安北路196號)。
八、參加單位:國民中、小學、各委員會、道館、劍道團體自由組隊參賽。
九、參加資格:凡各公私立中、小學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
十、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個人賽
(1)團體得分賽:
國中組(可男女混合)。
國小高年級組(五、六年級含女子或男女混合) 。
國小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含女子或男女混合)。
(2)個人賽:
國中男子組。
國中女子組。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個人賽(五、六年級)。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個人賽(四年級以下)。
國小高年級女子組個人賽(五、六年級)。
國小低年級女子組個人賽(四年級以下)。
十一、比賽制度:由承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如有取消之比賽組別另行通知之)。
十二、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每場出賽三名,未達二名者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於註冊名單內選手不得出賽。
2、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仍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勝負次數多者為勝;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個人賽:
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三、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劍道規則。
十四、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
十五、報名辦法:
(1)日 期:自即日起至101年5月25日截止。
(2)a.郵寄報名:72243台南市佳里區佳東路76號 佳里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收。
連絡電話:0934-307302 總幹事:黃煌男。
b.電子郵件報名:E-mail:man15888@yahoo.com.tw(電子郵件報名,請務必來電確認)。
c.傳真報名:傳真電話(06)7235330(傳真報名,請務必來電確認)。
(3)報名費:團體賽每隊500元、個人賽每人200元。(含午餐及保險)請於大會現場報
到時繳交。
十六、抽籤:101年6月2日下午七時三十分於佳里劍道練習場,逾時不到由本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七、獎勵:各組冠、亞、季、殿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以資鼓勵。
十八、申訴:
(1)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1)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2)合法之抗議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向裁判長提出,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
(3)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行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提抗議。
十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立修正之。
附註:
(1) 開幕典禮訂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0日下午3點30分於佳里鎮羽球館舉行,
八時起辦理報到,各隊隊職員請準時報到。
(2) 參加比賽之經費由各隊自理。
(3) 選手及教練午餐由大會提供,素食者請事先告知(隨行之家屬如須訂購午餐本會提
供代訂服務)。
(4) 選手身體狀況帶隊教練應隨時掌握,如遇不適應立即停止比賽。
(5) 竹劍必須嚴加檢查,每人必須準備二支以上之竹劍,並詳加檢查是否有裂痕,以維安全。
(6) 為顧及學童安全,比賽中故意推擠之暴力行為,依規定判處警告乙次。
(7) 為處理臨時爭議事件,團體賽比賽時必須有領隊或教練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