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劍道稱號段位審查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目的)
第一條: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以下稱本協會),基於劍道之理念,為獎勵劍道,    促進劍道進步之目的,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制定劍道稱號及段位審查規則。

(最高位階)
第二條:稱號
段位中以範士為最高位階。

(審查員之任命)
第三條:稱號.段位之審查員於每次審查會前,由本協會理事長諮詢資格適合  之有段位者後決定之。

(審查員之選派基準及審查員人數)
第四條


1.
稱號審查員之資格如下:

審查對象

審查員資格

審查員人數

鍊士、教士

七段以上

7

範士

七段以上

10

 

 

 

   

2.段位審查員之資格如下:

審查段級

審查員資格

審查員人數

一級

三段以上

3

初段

四段以上

5

二.三段

五段以上

5

四段

六段以上

6

五~七段

七段以上

6

八段

七段以上

10

    

 第二章 稱號之審查

第五條:稱號定為鍊士、教士及範士。

(受審資格)
第六條:

(1)受審者必須為本協會之會員或本協會團體會員之會員,並符合下列之條件。
1.
鍊士:六段領受後經過另定之年限。
2.
教士:七段領受後經過另定之年限。
3.
範士:八段領受後經過八年以上。
2)領受五段後經本協會理事長認為已達到鍊士基準者,得受審鍊士。

(審查方法)
第七條:稱號之審查以書面審查行之。

(審查之合格與否)
第八條:
1.
鍊士及教士之審查,審查員5名以上之同意始為合格。
2.
範士之審查,審查員8名以上同意始為合格。

(範士授予之特例)
第九條:本協會理事長對領受有教士七段,年滿70歲以上,認為已達到範士之基準者,得聽取稱號審查會之意見特別授予範士稱號。

(特別措施)
第十條:
1.
關於稱號之審查,本協會理事長認為合格之決定不適當者,得再諮詢審查會之意見而予以取消。
2.
關於稱號之審查,本協會理事長對認為有特殊事由之受審者,得斟酌審查會之評定後予以合格。
3.
本協會理事長對以不正當手段受審或欲受審者,得取消其合格或停止受審。

 

 

 

 

 

 

 

 

 

第三章段位審查

第十一條:段位由初段至八段。

(代審單位之審查)
第十二條:
1.
初.二段得委託各縣市劍道委員會及院轄市各區劍道委員會代審。
2.
三至五段得委託省劍道委員會及院轄市劍道委員會代審。
3.
一級由各劍道委員會或道館自行審查並發合格證書。

(受審資格)
第十三條:

1)欲受審段位者,必須為本協會之會員或本協會團體會員之會員,並符合下列之條件。
1.
初段:領有一級,年滿14歲以上者。
2.
二段:領受初段後修業一年以上者。
3.
三段:領受二段後修業二年以上者。
4.
四段:領受三段後修業三年以上者。
5.
五段:領受四段後修業四年以上者。
6.
六段:領受五段後修業五年以上者。
7.
七段:領受六段後修業六年以上者。
8.
八段:領受七段後修業十年以上,年滿46歲以上者。

2)符合下列任一號,本協會理事長認為有特殊事由而許可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拘束而受審該段位。
1.
希望受審二段至五段,已達下列年齡者。

受審段位

二段

三段

四段

五段

 

35

40

45

50

(審查方法)
第十四條:
1.
段位審查含實技,劍道形(以下稱形)及學科。
2.
學科審查以筆試行之。
3.
形或學科不合格者,此科目得再受審。

(審查合格與否)
第十五條:
1.
一級,審查員二名以上之同意為合格。
2.
初段至三段,審查員三名以上之同意為合格。
3.
四段至七段,審查員四名以上之同意為合格。
4.
八段,審查員七名以上之同意為合格。

(特別措施)
第十六條:
1.
關於六段至八段之審查,本協會理事長認為合格之決定不適當時,得諮詢審查會之意見而予以取消。

2.關於六段至八段之審查本協會理事長對認為有特殊事由之受審者,得斟酌審查會之評定後給予合格。
3.
關於六段至八段之審查,本協會理事長對於不正當手段受審或欲受審者,得取消其合格或停止受審。
4.
前項之規定,代審單位於執行初段至五段之審查時準用之。

 

 

 

 

 

 

 

 

 

 

 

 

 

 

 

 

 

 

 

 

第四章稱號及段位之退還等

(稱號及段位之退還遞奪)
第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對稱號
段位之領有者認為有侮辱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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