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劍道稱號‧段位審查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目的)
第一條: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以下稱本協會),基於劍道之理念,為獎勵劍道, 促進劍道進步之目的,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制定劍道稱號及段位審查規則。
(最高位階)
第二條:稱號‧段位中以範士為最高位階。
(審查員之任命)
第三條:稱號.段位之審查員於每次審查會前,由本協會理事長諮詢資格適合 之有段位者後決定之。
(審查員之選派基準及審查員人數)
第四條
| |||
審查對象 | 審查員資格 | 審查員人數 | |
鍊士、教士 | 七段以上 | 7名 | |
範士 | 七段以上 | 10名 | |
| | | |
2.段位審查員之資格如下: | |||
審查段級 | 審查員資格 | 審查員人數 | |
一級 | 三段以上 | 3名 | |
初段 | 四段以上 | 5名 | |
二.三段 | 五段以上 | 5名 | |
四段 | 六段以上 | 6名 | |
五~七段 | 七段以上 | 6名 | |
八段 | 七段以上 | 10名 | |
第二章 稱號之審查
第五條:稱號定為鍊士、教士及範士。
(受審資格)
第六條:
(1)受審者必須為本協會之會員或本協會團體會員之會員,並符合下列之條件。
1.鍊士:六段領受後經過另定之年限。
2.教士:七段領受後經過另定之年限。
3.範士:八段領受後經過八年以上。
(2)領受五段後經本協會理事長認為已達到鍊士基準者,得受審鍊士。
(審查方法)
第七條:稱號之審查以書面審查行之。
(審查之合格與否)
第八條:
1.鍊士及教士之審查,審查員5名以上之同意始為合格。
2.範士之審查,審查員8名以上同意始為合格。
(範士授予之特例)
第九條:本協會理事長對領受有教士七段,年滿70歲以上,認為已達到範士之基準者,得聽取稱號審查會之意見特別授予範士稱號。
(特別措施)
第十條:
1.關於稱號之審查,本協會理事長認為合格之決定不適當者,得再諮詢審查會之意見而予以取消。
2.關於稱號之審查,本協會理事長對認為有特殊事由之受審者,得斟酌審查會之評定後予以合格。
3.本協會理事長對以不正當手段受審或欲受審者,得取消其合格或停止受審。
第三章段位審查
第十一條:段位由初段至八段。
(代審單位之審查)
第十二條:
1.初.二段得委託各縣市劍道委員會及院轄市各區劍道委員會代審。
2.三至五段得委託省劍道委員會及院轄市劍道委員會代審。
3.一級由各劍道委員會或道館自行審查並發合格證書。
(受審資格)
第十三條:
(1)欲受審段位者,必須為本協會之會員或本協會團體會員之會員,並符合下列之條件。
1.初段:領有一級,年滿14歲以上者。
2.二段:領受初段後修業一年以上者。
3.三段:領受二段後修業二年以上者。
4.四段:領受三段後修業三年以上者。
5.五段:領受四段後修業四年以上者。
6.六段:領受五段後修業五年以上者。
7.七段:領受六段後修業六年以上者。
8.八段:領受七段後修業十年以上,年滿46歲以上者。
(2)符合下列任一號,本協會理事長認為有特殊事由而許可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拘束而受審該段位。
1.希望受審二段至五段,已達下列年齡者。
受審段位 | 二段 | 三段 | 四段 | 五段 |
年 齡 | 35歲 | 40歲 | 45歲 | 50歲 |
(審查方法)
第十四條:
1.段位審查含實技,劍道形(以下稱形)及學科。
2.學科審查以筆試行之。
3.形或學科不合格者,此科目得再受審。
(審查合格與否)
第十五條:
1.一級,審查員二名以上之同意為合格。
2.初段至三段,審查員三名以上之同意為合格。
3.四段至七段,審查員四名以上之同意為合格。
4.八段,審查員七名以上之同意為合格。
(特別措施)
第十六條:
1.關於六段至八段之審查,本協會理事長認為合格之決定不適當時,得諮詢審查會之意見而予以取消。
2.關於六段至八段之審查本協會理事長對認為有特殊事由之受審者,得斟酌審查會之評定後給予合格。
3.關於六段至八段之審查,本協會理事長對於不正當手段受審或欲受審者,得取消其合格或停止受審。
4.前項之規定,代審單位於執行初段至五段之審查時準用之。
第四章稱號及段位之退還等
(稱號及段位之退還‧遞奪)
第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對稱號‧段位之領有者認為有侮辱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