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劍道運動規則

劍道的開端:日本、自古在刀劍的使用上,不論做為防禦或攻擊,刀劍都是極其必要的用具。隨著使用方法的變化,也改變了刀劍的製作。在許多武器之中,刀劍因其有兩種意義,而被特別重視;其一是刀劍本為武器的靈魂,其二、在古代有祈福、祭祀、神祐等象徵性的作用。日本刀演變成近代形態之前,在古代日本大部分都是使用中國式的刀劍。
劍道的發展劍道的歷史大略可分做三期:
自刀劍開始帶有意義的時期至明治初期。
自廢刀令實施的明治時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戰。
大戰後至今。
~
劍道裝備 ~
1.
道服
2.
竹劍(國小用竹劍尺寸,男女長度小於36,重量不一。

 國中用竹劍尺寸,男子37440克,女子37400
 高中用竹劍尺寸,男子38480克,女子38420
 大專、社會用竹劍尺寸,男子39510克,女子38440
3.
護具(個人採買時,最好親自試穿挑選合身舒適的護具
4.
頭巾(挑選吸汗透氣的為主)
5.
名牌袋(繡自己的名字,還有單位名稱)
6.
護腕 、護踵、護肘(依個人習慣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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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規則 ~ Shiai (比賽)

【 第一章:一般規則 】
比賽場地(Shiai-jo)要求
1.
比賽場地應為木板地。
2.
比賽場地應為介於9-11m (包括地線的闊度) 的正方形或長方形。
3.
一個交叉劃在場中央,兩條 Kaishi-sen (開始線) 劃在交叉的兩   面,與交叉距離相等。
4.
比賽場邊以外應有1.5m闊的空間。
5.
地線應是5-10cm 闊和白色的。
竹劍(Shinai)要求/比賽的竹劍只可是由竹或經日本劍道大聯盟批准的纖維造成。

比賽期間,單刀、雙刀只能擇一,中途不可更換。

其次要注意的是:
1.
劍內不可藏有Sakigawa(固定劍尖的) Chigiri(連接4片竹子的鐵片)以外的東西。
2.
竹劍的規格依照大會規定。
3.Tsuba
要是圓形的,其直徑不可超過9cm
劍道裝備(Kendo-gu) 要求
劍道裝備應包括 面(Men),甲手(Kote),胴(Do) 及 垂(Tare)
劍道服裝要求
1.
劍道服裝應包括Kendo-kiHakama(劍道服)
2.
姓名標籤應放在垂(tare)的外面。
3.
比賽者應有胴繩的交叉點上戴上一條紅色或白色,長70cm5cm的布(mejirushi)。 

【第二章:比賽規則 比賽(Shiai)時間】
一場常規的比賽應是35分鐘,加時3分鐘。主裁判(Sushin)宣告有效得分(Yuko-datotsu)及暫停比賽的時候將暫停計時。
如何裁定勝負
1.
比賽多是三戰兩勝制的比賽(Sanbon-shobu),但有時由於時間關係,也可能一勝就結束比賽(lppon-shobu)
2.
在三戰兩勝制比賽中,誰能先得兩勝為之勝出;另外,若一方先得一勝,其後對手並未能得分,得一勝者將勝出。
3.
如在法定時間內雙方未能分出勝負,在加時賽中,誰先得一勝便是勝出。如果沒有加時,勝負將由裁判決定(Hantei);抽籤(Chusen);或是宣布平手(Hikiwake)
團體比賽
1.
那一隊的勝出者較多則為勝方,如勝出者數目相同,得分多的一方將勝出。如得分也相同,雙方將各派出一名代表來決勝負。
2.
如比賽是依Kachinuki方法,雙方對打的時候,勝出的一位可繼續打下一場,對另一位對手,直至其中一隊可先把對方所有對手擊敗,將為勝方。
開始,終止及暫停比賽
1.
主裁判應宣佈開始,暫停,繼續及停止比賽。
2.
在危險狀態下,副裁判才可宣告暫停比賽,之後由主裁判宣告繼續。
3.
如在比賽者因意外等原因不能繼續比賽,比賽者可舉手示意裁判,講出原因,並要求暫停。(一刀一足的範圍內不可任意要求暫停)
暫停 (Yame)
當裁判叫暫停時,比賽者應返回起點線,等待裁判指示。
Gogi (合議)
這是裁判暫停比賽用來商議如何判決的時候,比賽者需返回場中央的兩端坐低(sonkyo)
分開 (Wakare)
這是裁判在比賽者交劍(或纏鬥)過久時,叫他們分開用的。比賽者應立即分開,返回中間,作中段架式。
有效打突 (Yuko-datotsu)
在有氣合(kiai)的情況下,準確地用竹劍打擊有效的部位(Datotsu-bu)擊中而得分之部份,擊中後有殘心(zanshin)為之有效打突(Yuko-datotsu)
竹劍用來打擊的部位應是物打(monouchi)的刀鋒,物打大約是由劍尖(kensen)至中結(nakyuki)那部份,謂之有效打擊部位。
有效打擊點有面(men),小手(kote),胴(do)及刺擊(tsuki)
如攻擊時,對手以中段狀態,先刺擊對手身體時,那攻擊並不算有效。
對手在中段狀態時,打到對方的左手並不算有效打突。
當比賽者打出有效打突時,裁判會叫 'men/kote/do/tsuki ali'.這時比賽者應返回場中央作中段架式,待主審宣佈得分及繼續比賽。 

【第三章: 禁止行為 】
1.
比賽者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2.
參賽者不得侮辱裁判或對手。
3.
使用定明以外之用具。  如比賽者違反了123,對手將立即勝出,比賽者的得分將等於零。
4.
比賽時走出場外。
5.
比賽時掉了竹劍。
6.
在沒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暫停比賽。
7.
蓄意打對手的腳。
8.
蓄意/不公平地把對手趕出場外。
9.
把手放在或捉住對方的手臂
10.
用手捉著對方或自己的劍鋒。
11.
用手臂夾著對方的劍。
12.
蓄意打對方的膊頭位置。
13.
蹲低後裝摸作樣。
14.
蓄意浪費比賽時間。
15.
作出不公平之攻擊。  
16.
違反其他在不同比賽時特別定明的規則。

如比賽者違反了4-15項,一般來說會被記點。
以上參考日本大聯盟由一九九七年三月廿六日所實行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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