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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劍道協會99年第34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台北市政府、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台北市體育處。

四、協辦單位: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8日(六)、19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六、比賽地點:台北市立體育館一樓(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  

七、比賽項目:

(一)團體得分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以上時,取消該組比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高中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以上時,取消該組比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高中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各組少於八人(含八人)取消該組比賽。

      1.社會男子段外組:年齡不限(不含國中、國小)。  2.社會男子初、二段組:年齡不限。

      3.社會男子三、四段組:年齡不限。              4.社會男子五段組以上:年齡不限。

          5.社會女子段外組:年齡不限。                  6.社會女子初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11.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2.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八、參加資格:

(一)社會組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大專組團體賽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99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

      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

      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學生組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學生組之選手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

      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準出場比賽。

(四)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五)個人賽自由參加,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審查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六)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九、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隊)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
(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

      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

              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

              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

      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

              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

              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

              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二、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參加大專組及社會組(含個人賽):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

      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

      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 280公克以下。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11月15日(星期一)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02)2891-8640      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

(四)傳真:(02)2891-8640(傳真完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E-mail:service@rocka.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六)報名費:團體賽-社會組、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

             個人賽-每人400 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匯

             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四、保   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餘人

               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

               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

十五、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 中午便

      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

      供,請自行處理】。

十六、抽   籤:訂於11月25日(星期四)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

               出異議。

十七、獎   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八、領隊會議:99年12月18日(星期六)上午8時整於台北體育館召開。

十九、申    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

      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    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四)團體賽應於賽前15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

      處。

(五)開幕式訂於12月18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六)為維護比賽場地,敬請勿穿皮鞋入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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