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雄市體育季系列活動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102學年度第38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fg765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6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nojaDtfZ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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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第38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
103年3月15-16日於高雄市-鳳山體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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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劍道協會102年度第37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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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劍道協會2013年全國青少年暨高齡者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200264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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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二年度第十三屆全國「總統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宗旨:為增進國民健康,提升劍道水準,發揚高尚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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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高雄市體育會理事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目 的:為發展全民體育,培養優秀選手,提高劍道運動水準,並以劍道理念導正社會風氣,俾能強國強民為目的。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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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
台南市102年度「丁川」盃劍道錦標賽 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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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二年度台灣區「第九屆協會盃」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競賽規則
一、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並促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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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102年第三屆「市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目 的:發展全民體育,提倡宣導劍道運動風氣,倍增劍道運動人口,由劍道的特性養成重視禮節,嚴守信義,鍛鍊強健體魄。提高劍道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劍道運動推廣協會
四、承辦單位:岡山劍道館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劍道文化促進會、步展企業(股)有限公司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0日(六)上午9時~下午16時。
上午8點報到,8點40分開幕。
七、比賽地點:國立岡山農工-活動中心(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533號)
八、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個人賽(國小組團體及個人賽採男女混合)
(一)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團體組(限二段以下)
2.社會女子團體組(限二段以下)
3.國中男子團體組
4.國中女子團體組
5.國小高年級團體組(五、六年級)
6.國小高年級團體組(三、四年級)
7.國小低年級團體組(二年級(含)以下)
(二)個 人 賽:
1. 社會組男子個人賽(限二段以下)
2. 社會組女子個人賽(限二段以下)
3. 國中男子個人賽
4. 國中女子個人賽
5. 國小高年級(五、六年級)個人賽
6. 國小中年級(三、四年級)個人賽
7. 國小低年級(二年級以下)個人賽
九、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
十、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五名以內(出賽三人)。
2.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按計時勝負三次。一場分勝負,倘若再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定之。
(二)個人賽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計時勝負一次賽決之。
十一、比賽規則及注意事項:
(一)本比賽採用國際劍道聯盟(FIK)制訂之最新規則。
(二)注意事項:
1.竹劍必須嚴加檢查,每人必須準備二支以上之竹劍,並詳加檢查是否有裂痕,以維安全。
2.除非因本會秩序冊作業有誤之外,絕不允許中途插隊比賽。
3.為顧及學童安全,比賽中故意推擠之暴力行為,依規定判處警告乙次。
4.劍道屬激烈運動,請領隊、教練考量選手健康狀況,因比賽當中所造成之任何傷害,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5.為處理臨時爭議事件,團體賽比賽時必須有領隊或教練在場。
十二、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2年4月8日(星期一)截止以電子郵件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紙本報名表為輔。
(二)地址: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路56巷2-1號高雄市劍道運動推廣協會
康龍豐總幹事收
(三)電話:(07)622-8559 0931-919727 康龍豐
(四)E-mail:ux9472@yahoo.com.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組每隊1,000元整,個人賽每人200元整,請將報名費匯入:(700)郵局0101450-0910064,戶名:高雄市劍道運動推廣協會,並告知匯款訊息。
(六)保險: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
十三、獎 勵:每組錄取四名,(三、四名並列)頒發獎盃獎狀,以資鼓勵。
十四、申 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結,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参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抗議。
十五、附則: (一)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三)團體賽應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四)開幕式訂於102
年4
月27
日上午8
時40
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請於該日上午8
時辦理報到並領取資料。
十六、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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