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01年市長杯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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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101年「市長杯」劍道錦標賽  成績

日期:4月21日 (星期六)       地點:國立岡山農工-活動中心 

國中男子團體組:

獅甲國中A隊:鄭鈞元.陳秉樟.高國勛.           冠 軍

獅甲國中B隊:張家榮.石崇池.呂信泓.           季 軍

 

國中女子團體組:

獅甲國中  隊:李紀愉.高子琳.余   讓.            亞 軍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

正心劍道館E:陳宥欣.張君萍.盧怡靜.            季 軍

 

國小中年級團體組:

正心劍道館A隊:李嘉笙.柯振龍.張興祥.顏維進.   亞 軍

正心劍道館C隊:楊峻維.張家凱.許銘勳.          季 軍

 

個  人  賽:

國中男子個人賽         高國勛.    亞 軍   張家榮.    季 軍

國中女子個人賽         李紀愉.    冠 軍

國小高年級個人賽       方學鋐.    季 軍

 

高雄市101年「市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目    的:

(一)配合行政院體委會「打造運動島」計畫,培養參與活動的民眾對運動休閒的興趣,養成規律運動的習慣,促進身心健全發展,充實國民動態休閒生活內涵。

(二)配合教育部推展校園體育活動以及健康促進之理念,提高全民運動風氣,提升健康體能與生活品質。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

四、承辦單位:高雄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縣體育會、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岡山區公所、國立岡山農工、岡山劍道居合道連盟。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421日(六)上午9時~下午1530分。下午16時舉行開幕典禮。

七、比賽地點:國立岡山農工-活動中心(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533號)

八、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個人賽(國小組團體及個人賽採男女混合)  

(一)團體得分賽:      

1. 高中男子團體組

2. 高中女子團體組

3. 國中男子團體組(限設籍本市之國中學生)

4. 國中女子團體組(限設籍本市之國中學生)

5.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五、六年級)

6.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三、四年級)

7.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二年級()以下)

(二)個  人  賽:

1. 高中男子個人賽

2. 高中女子個人賽

3. 國中男子個人賽   

4. 國中女子個人賽

5. 國小高年級(五、六年級)個人賽

6. 國小中年級(三、四年級)個人賽

7. 國小低年級(二年級以下)個人賽
九、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

十、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五名以內(出賽三人)。

2.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按計時勝負三次。一場分勝負,倘若再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定之。

(二)個人賽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計時勝負一次賽決之。

十一、比賽規則及注意事項:

(一)本比賽採用國際劍道聯盟(FIK)制訂之最新規則。

(二)注意事項:

1.竹劍必須嚴加檢查,每人必須準備二支以上之竹劍,並詳加檢查是否有裂痕,以維安全。

2.除非因本會秩序冊作業有誤之外,絕不允許中途插隊比賽。

3.為顧及學童安全,比賽中故意推擠之暴力行為,依規定判處警告乙次。

4.劍道屬激烈運動,請領隊、教練考量選手健康狀況,因比賽當中所造成之任何傷害,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5.為處理臨時爭議事件,團體賽比賽時必須有領隊或教練在場。

十二、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1411日(星期三)截止以電子郵件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紙本報名表為輔。

(二)地址: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路562-1  高雄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康龍豐 總幹事

(三)電話:(07622-8559   0931-919727  康龍豐

(四)E-mailksdkendo@gmail.com 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組每隊1,000元整,個人賽每人20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

(六)保  險: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

十三、    勵:每組錄取前四名,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四、申    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結,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参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抗議。

十五、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公佈之。

十六、本計劃陳報高雄市體育處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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