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年度台灣區「第六屆協會盃」中小學校劍道錦標賽暨全國大專劍道中正紫荊盃劍道錦標賽
一、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
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灣省體育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
四、承辦單位:台中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清泉國中、中港完全中學、清水國中、同濟高級中學、民雄國中。
六、核備文號:體委全字第 0990006020 號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
八、比賽地點: 港區綜合體育館(台中縣梧棲鎮文昌路350號)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各大專院校、公私立中、小學校(包括高中、國中、國小)
十、參加資格:
(1) 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小學校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及各縣市道館均可自由組隊參加。
(2) 參加競賽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明者,不准參賽。
(3) 參加過關賽之選手,段位順序可自由排列出賽。
十一、 比賽分組:
(1) 團體得分賽:
男生:國中組、國小組(五年級組、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女生:國中組、國小組(高年級組五、六年級;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2) 團體過關賽:
男生:國中組、國小組(五年級組、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女生:國中組、國小組(高年級組五、六年級;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3) 個人賽:
1、男生:大專組『一.3段以上組二.初~2段組三.段外組』、高中職男生可參加跨組比賽、國中組、國小組(五年級組、六年級組;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2、女生:大專組『一.初段以上組(含初段)二.段外組』、高中職女生可參加跨組比賽、國中組、國小組(高年級組五、六年級;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十二、 比賽制度:由承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未達團體隊八隊或個人賽八人
時,取消該項比賽)。
十三、 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 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
- 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於名單內選手不得出賽。
- 國小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每場出賽三名,未達二名者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於名單內選手不得出賽。
- 勝負:a、計時三分鐘(國中、小組三分鐘)勝負一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
戰按計時勝負一次,一場分勝負;倘在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
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
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仍相等以
該全賽程之勝負次數為勝;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代表作計時勝
負三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次數不列入
計算)。
(二)團體過關賽:
1、每場註冊選手七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於名單內選手不得出賽。
3、國小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每場出賽三名,未達二名者以棄權論,每場賽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於名單內選手不得
出賽。
3、 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代表作計時勝負三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三)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 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劍道規則。
十五、 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對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國中生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40公克以上;高中生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
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可以上)。
十六、 報名辦法:
(1) 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 5 月 3 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2) 地址:436台中縣清水鎮菁埔里臨海路27之2號 林春燕老師收
傳真:(04)26113114(郵寄請用限時掛號)
電話 : 0928968623
(3) 手續:填妥本會印發之報名表,須加蓋領隊、教練簽章。
(4) 報名費:參加團體賽每項1500元,個人賽每人300元,大專個人賽每人400元(依體育運動總會規定均含保險在內)。
(5) 繳費方式:請至郵局匯款
郵局代碼:700 局號:0041398 帳號:0391587
戶名: 劉家安 電話:0960-243456
十七、 抽籤: 99年 5月8 日下午二時於嘉義縣民雄國中 (嘉義縣民雄鄉西安路147號
抽籤逾時不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八、 領隊會議:99年 5 月14 日下午2:00時於港區綜合體育館舉行。
十九、 獎勵:各組冠、亞、季、殿軍、第五名、六名次,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以資鼓勵。
二十、 申訴:
(1) 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 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 合法之抗議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參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辦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4) 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應即行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提抗議。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附註:
(5) 開幕典禮訂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5日上午八點三十分時於港區綜合體育館舉行,七點三十分起辦理報到,各隊隊職員請準時
報到。
(6) 參加比賽之經費由各隊自理(午餐由大會供應)。
(7) 素食者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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