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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片:https://picasaweb.google.com/111930331428405488171/YxmavF#

第十一屆全國「總統盃」劍道錦標賽 成績

團體賽:

國中女組團體賽:獅甲國中   冠軍 李紀愉.高子琳.余  讓.

國中男子組團體賽:獅甲國中   亞軍 高國勛.陳秉樟.張乃中.

國小女子組團體賽:正心劍道館 季軍 陳宥欣.張君萍.黃子齢. 

個人賽:

國中女組個人賽:李紀愉     亞軍

國中女組個人賽:余  讓     季軍

國小男子高年級組:吳建霖     季軍

國小男子低年級組:張哲瑜     季軍

國小男子低年級組:柯振龍     季軍

國小女子低年級組:黃子齢     亞軍

 

一百年度第十一屆全國「總統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宗旨:為增進國民健康,提升劍道水準,發揚高尚武德。

二、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際劍道協會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委會(核准文號:體委會全字第1000008162號)、台中市政府

四、協辦單位:台中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星期六),上午九時起開幕典禮。

六、比賽地點:台中市東山高中體育館。

七、參加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愛好劍道運動者均可自由組隊參加。

八、比賽分組:

(一)團體得分賽

1、         社會男子組:(甲組:各縣市劍道委員會、道館、大專體育相關科系、

自由組隊)

(乙組:限大專生在學學生、校友同校及高中在學學生組隊。)

2、         社會女子組:限大專生在校及同校畢業生組隊。

3、         國中男子、女子團體賽(不分年級、一隊三人)

4、         國小團體賽(高年級男童組、中低年級男童組、女童組)

(二)個人賽

1、         社會男子組:(1)段外組(2)初、貳段組(3)參段以上組

2、         社會女子組不分段

3、         國中男子組

4、         國小組個人賽(男童中低年級組、高年級組;女童組中低年級組、高年級組)

十、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

十一、比賽辦法:

(一)               團體得分賽

1、         每隊註冊五名以內(出賽三人)。

2、         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戰按計時勝負一次分勝負,倘若再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定之。

(二)               個人賽

1、         國小組計時三分鐘,社男組計時四分鐘,勝負三次賽;其餘各組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         時間到平手時,則以計時勝負一次賽決之。

十二、比賽規則及注意事項:

1、     本比賽採用國際劍道聯盟制訂之最新規則。

2、     注意事項:

(1)、參加比賽選手必須有名牌袋,上面註明學校名稱或單位及姓名,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2)、竹劍必須嚴加檢查,每人必須準備二支以上之竹劍,劍柄處教練必須簽名,並詳加檢查是否有裂痕,以維安全。

(3)、除非因本會秩序冊作業有誤之外,絕不允許中途插隊比賽。

(4)、為顧及學童安全,比賽中故意推擠之暴力行為,依規定判處警告乙次。

(5)、劍道屬激烈運動,請領隊、教練考量選手健康狀況,因比賽當中所造成之任何傷害,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6)、為處理臨時爭議事件,團體賽比賽時必須有領隊或教練在場。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9月22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二)、地址:台中市北屯區松順一街27號

(三)、電話:04-22493177    傳真:04-22764202或22466127(報名傳真)。

(四)、手續:填妥本會印發之報名單,不足使用時,另行影印,郵寄或

傳真報名(需註明段位)。

E-mail:jacytan@pchome.com.tw,註明總統盃報名(鼓勵以電子郵件報名,節省作業時間)。(書寫參加項目,負責人聯絡電話)

(五)郵政劃撥帳號:22233948 中華民國國際劍道協會收,逾期不受理,

劃撥如有困難,必須於當日繳交者,請先電話0912-676931與譚主任確認,未電話確認者將不排入賽程,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報名費:參加團體賽每項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含午餐費)、社會組每人新台幣500元整(大專學生400元整),其他組每人新台幣400元整。(*報名確定後,依規定繳交報名費,當天未到不得要求退費),不受理當場繳費,截止前務必完成繳費。

十四、敘獎:凡績優單位之團體及個人頒發獎牌及獎狀。

十五、抽籤日期:另行通知,不到者由本會代抽安排賽程,不得異議。

十六、本會謝絕臨時報名參賽,因屬全國性比賽,報名人數(隊數)不足8人(隊),取消或合併該項比賽。

十七、本比賽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規定之,選手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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