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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高雄市運動會劍道錦標賽 成績
日期:8月13日 (星期六) 地點:高雄市鳳山體育館
國中男子團體組:
獅甲國中A隊:黄聖修.鄭鈞元.陳秉樟. 冠 軍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
鳳山國小A隊:陳顥瑀.高子琳.余 讓. 冠 軍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
鳳西國小 隊:李嘉笙.柯振龍.黃嘉楷. 冠 軍
鳳山國小A隊:吳建亨.張興祥.張凱翔. 季 軍
個 人 賽:
國中男子個人賽 陳秉樟. 殿 軍
國中女子個人賽 李紀愉. 冠 軍
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 陳顥瑀. 殿 軍
國小高年級女子個人賽 余 讓. 季 軍
國小高年級女子個人賽 張君萍. 殿 軍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 柯振龍. 冠 軍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 林昱誠 季 軍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 吳建亨. 殿 軍
中華民國100年高雄市運動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目 的:為發展全民體育,選拔本市優秀選手,提高劍道運動水準,並以劍道理念導正社會風氣,俾能強國強民為目的。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高雄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高雄縣體育會、高雄市鳳山區公所、高雄市劍道協會、鳳山劍道協會、岡山劍道居合道連盟。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3日(六)上午9時~下午16時30分。上午9時集合宣佈比賽規則。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鳳山體育館(高雄市鳳山區體育路 65 號體育館內)。
八、參加資格:
1. 凡本市市民全戶在本市設籍滿3個月以上,於100年5月15日前設籍者。
2. 經承辦單位邀請之其他縣市優秀選手。
九、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個人賽
(一)團體得分賽:
1. 社會團體組
2. 大專/高中團體組
3. 國中男子團體組
4. 國中女子團體組
5.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四、五、六年級)
6.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三年級(含)以下)
(二)個 人 賽:
- 社會/大專男子個人賽
- 社會/大專女子個人賽
3. 高中男子個人賽
4. 高中女子個人賽
5. 國中男子個人賽
6. 國中女子個人賽
7. 國小高年級(四、五、六年級)男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高年級女子合併)
8. 國小高年級(四、五、六年級)女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高年級男子合併)
9. 國小低年級(三年級(含)以下)男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低年級女子合併)
10. 國小低年級(三年級(含)以下)女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低年級男子合併)
十、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採用單、雙淘汰或循環賽。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五名以內(出賽三人)。
2.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按計時勝負三次。一場分勝負,倘若再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定之。
(二)個人賽
1.採計時制,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計時勝負一次賽決之。
十二、比賽規則及注意事項:
(一)本比賽採用國際劍道聯盟(FIK)制訂之最新規則。
(二)注意事項:
1.竹劍必須嚴加檢查,並詳加檢查是否有裂痕,以維安全。
2.除非因本會秩序冊作業有誤之外,絕不允許中途插隊比賽。
3.為顧及學童安全,比賽中故意推擠之暴力行為,依規定判處警告乙次。
4.劍道屬激烈運動,請領隊、教練考量選手健康狀況,因比賽當中所造成之任何傷害,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5.為處理臨時爭議事件,團體賽比賽時必須有領隊或教練在場。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0年7月28日(星期四)截止,以電子郵件或紙本報名表之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報名表請至 www.kskendo.org.tw下載。
(二)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民生路81號 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蔡志猛 總幹事 收。
(三)電話:0931-938267 蔡志猛總幹事 0931-950406 侯秉昆 副總幹事。
(四)E-mail:p6k8h2@yahoo.com.tw 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組每隊1,000元整,個人賽每人200元整,含中午便當,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
(六)保 險: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
十四、抽 籤:民國100年8月1日上午10時,於高雄市體育場3號看台下-鳳山劍道館,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領隊會議:民國100年8月13日上午8時於高雄市鳳山體育館舉行。
十六、獎 勵:每組錄取前四名,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七、申 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参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抗議。
十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公佈之。
十九、本計劃陳報高雄市體育處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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