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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片:https://picasaweb.google.com/111930331428405488171/10003#

       中華民國100年高雄市運動會劍道錦標賽  成績

日期:8月13日 (星期六)          地點:高雄市鳳山體育館

 

國中男子團體組:

獅甲國中A隊:黄聖修.鄭鈞元.陳秉樟. 冠 軍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

鳳山國小A隊:陳顥瑀.高子琳.余  讓. 冠 軍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

鳳西國小 隊:李嘉笙.柯振龍.黃嘉楷. 冠 軍

鳳山國小A隊:吳建亨.張興祥.張凱翔. 季 軍   

 

個  人  賽:

國中男子個人賽         陳秉樟.    殿 軍

國中女子個人賽         李紀愉.    冠 軍

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   陳顥瑀.    殿 軍

國小高年級女子個人賽   余  讓.    季 軍

國小高年級女子個人賽   張君萍.     殿 軍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   柯振龍.    冠 軍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   林昱誠     季 軍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   吳建亨.    殿 軍

 

 

中華民國100年高雄市運動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目    的:為發展全民體育,選拔本市優秀選手,提高劍道運動水準,並以劍道理念導正社會風氣,俾能強國強民為目的。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高雄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高雄縣體育會、高雄市鳳山區公所、高雄市劍道協會、鳳山劍道協會、岡山劍道居合道連盟。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0813日(六)上午9時~下午1630分。上午9時集合宣佈比賽規則。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鳳山體育館(高雄市鳳山區體育路 65 號體育館內)。

八、參加資格:

1. 凡本市市民全戶在本市設籍滿3個月以上,於100515日前設籍者。

2. 經承辦單位邀請之其他縣市優秀選手。

九、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個人賽 

(一)團體得分賽:      

1. 社會團體組

2. 大專/高中團體組

3. 國中男子團體組

4. 國中女子團體組

5.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四、五、六年級)

6.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三年級()以下)

(二)個  人  賽:

  1. 社會/大專男子個人賽
  2. 社會/大專女子個人賽

3. 高中男子個人賽

4. 高中女子個人賽

5. 國中男子個人賽

6. 國中女子個人賽

7. 國小高年級(四、五、六年級)男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高年級女子合併)

8. 國小高年級(四、五、六年級)女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高年級男子合併)

9. 國小低年級(三年級()以下)男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低年級女子合併)

10. 國小低年級(三年級()以下)女子個人賽(不足八人與國小低年級男子合併)

十、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採用單、雙淘汰或循環賽。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五名以內(出賽三人)。

2.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按計時勝負三次。一場分勝負,倘若再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定之。

(二)個人賽

1.採計時制,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計時勝負一次賽決之。


十二、比賽規則及注意事項:

(一)本比賽採用國際劍道聯盟(FIK)制訂之最新規則。

(二)注意事項:

1.竹劍必須嚴加檢查,並詳加檢查是否有裂痕,以維安全。

2.除非因本會秩序冊作業有誤之外,絕不允許中途插隊比賽。

3.為顧及學童安全,比賽中故意推擠之暴力行為,依規定判處警告乙次。

4.劍道屬激烈運動,請領隊、教練考量選手健康狀況,因比賽當中所造成之任何傷害,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5.為處理臨時爭議事件,團體賽比賽時必須有領隊或教練在場。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0728日(星期四)截止,以電子郵件或紙本報名表之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報名表請至 www.kskendo.org.tw下載。

(二)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民生路81  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蔡志猛 總幹事 收。

(三)電話:0931-938267  蔡志猛總幹事  0931-950406  侯秉昆 副總幹事。

(四)E-mailp6k8h2@yahoo.com.tw 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組每隊1,000元整,個人賽每人200元整,含中午便當,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

(六)保  險: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

十四、  籤:民國10081日上午10時,於高雄市體育場3號看台下-鳳山劍道館,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領隊會議:民國100813日上午8時於高雄市鳳山體育館舉行。

十六、獎    勵:每組錄取前四名,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七、申    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参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抗議。

十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公佈之。

十九、本計劃陳報高雄市體育處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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