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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體育總會劍道委員會

第一屆「主委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推展本市劍道運動風氣,提高本市劍道水準,藉以培養優秀劍道人才,

              增加劍道運動人口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劍道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臺南市劍道協會、小東劍道館、成大劍友會、府城劍道協會、

              佳里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民國100年10月30日(星期日)上午8時30分起。

六、比賽地點:台南市武德殿(忠義國小內) 。

七、參加單位:本市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各委員會、道館、劍道團體自由組隊

              參賽。

八、比賽項目:(1)團體得分賽、(2)個人賽

    ( 1 )團體得分賽:(不分男女)

       1.大專組    2.高中組    3.國中組

       4.國小高年級組(五、六年級)

       5.國小低年級組(四年級以下包括四年級)。

   (2)個人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五、六年級)  8.國小高年級女子組(五、六年級)

 9.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四年級以下)  10.國小低年級女子組(四年級以下)。

九、參加資格:1.凡本市各公私立大專、中學、國中、小學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

              2.團體得分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

              3.個人賽自由參加。

十、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如有取消之比賽組別另行通知之)。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每場出賽三名,未達二名者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於註冊名單內選手不得出賽。

 2、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戰不計時勝負

             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

             ,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仍相等時以該全賽程之勝負次數多者為

             勝;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戰之勝

             負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二)個人賽: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2、循環賽勝負相同時,以得分多者為勝;若相同時,以失分少者為勝;再同分時,加賽決定之。

十二、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劍道規則。

十三、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

十四、報名辦法:

   (1) 日  期:自即日起至100年10月20日截止

 (2) a.郵寄報名:72243台南市佳里區佳東路76號  臺南市體育總會劍道委員會收。

                  (郵寄報名者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

       b.電子郵件報名:E-mail:man15888@yahoo.com.tw(電子郵件報名,請務必來電確認)。

       c.傳真報名:傳真電話(06)7235330(傳真報名,請務必來電確認)。

  (3) 報名費:團體賽每隊600元、個人賽每人200元。(含午餐及保險)

  ※銀行匯款:京城銀行佳里分行0540135  帳號:013125010460 戶名:臺南市體育總會劍道委員會 黃憲清

  ※連絡電話:0934-307302  總幹事:黃煌男。

 十五、抽籤:100年10月22日下午八時於佳里劍道練習場(佳里區羽球館)舉行,屆時不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不得提出異議。

 十六、獎勵:各組冠、亞、季、殿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以資鼓勵。

 十七、申訴:

(1)    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不得提出異議。

(2)    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    合法之抗議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向裁判長提出,

      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

(4)    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行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提抗議。

 十八、附註:

(1)    開幕典禮訂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0日上午8:30點於台南市武德殿舉行,八時起辦理報到

各隊隊職員請準時報到。

  (2) 參加比賽之經費由各隊自理。

  (3) 選手及教練午餐由大會提供,素食者請事先告知。

  (4) 選手身體狀況帶隊教練應隨時掌握,如遇不適應立即停止比賽。

  (5) 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十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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